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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项目」黄埔、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8月16日截止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7-09 | 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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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2021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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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2021年8月16日截止


03

资助方式

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万


具体扶持方式

一丨区孵化器规范化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丨区孵化器品牌化补贴

对近三年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均达到优良级别的孵化器,利用区内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同类孵化器,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营,并经省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处新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丨区孵化器资本化奖励

每直接投资一个在孵企业累计超过10万元的,在该企业在我区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引入社会机构每投资一个在孵企业累计超过50万元的,在该企业在我区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所在孵化器1万元奖励。


每个孵化器每年累计获得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丨区孵化器国际化补贴

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丨区孵化器效益化奖励

每新增一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被区金融主管部门纳入上市清单的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3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被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每个孵化器每年累计获得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六丨区人工智能企业孵化培育奖励

每成功培育一家人工智能产业领域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众创空间、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丨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励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且园区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的,给予该区级加速器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项目建设资助

每年按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不超过3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不超过载体建设经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条件

一丨区孵化器规范化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参加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孵化器年度考核且成绩合格,在该考核年度内,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


二丨区孵化器品牌化补贴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在穗埔府规3号文生效期间,经省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二)该新认定的孵化器,须为本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且其母公司近三年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价达到A类或B类;


(三)自政策生效日起,至被省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日止,该新认定的孵化器,为建设孵化器所支付的场地租金、改造装修、购置公共设施等费用。支付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但不包括买地自建、场地购买以及其他预付的费用。


三丨区孵化器资本化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在穗埔府规〔2021]3号文生效期间,通过租金入股、设备入股、货币投入等方式直接投资或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至该企业在本区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止,累计投资分别超过10万元和50万元;


(三)在孵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间不超过48个月 ;


(四)直接投资是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本孵化器和其他区内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引入社会机构投资,仅奖励投资本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情形。


四丨区孵化器国际化补贴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该新认定的孵化器,须为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通过投资建设或冠名合作等方式设立的分支孵化机构;


(三)自政策生效日起,至被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日止,该新认定的孵化器,为建设该孵化器所支付的场地租金、改造装修、购置公共设施等费用。支付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但不包括买地自建、场地购买以及其他预付的费用。


五丨区孵化器效益化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参加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孵化器年度考核且成绩合格,在该考核年度内,培育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成功新上市且被区金融主管部门纳入上市清单,培育的企业首次被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涉及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申报时应在广州市黄埔区内。企业上市前应在该孵化器注册经营不少于2年;如企业因发展需要在申报时已离园,离园至上市时间不超过2年。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前应在该孵化器注册经营不少于1年且未离园。


六丨区人工智能企业孵化培育奖励

(一)在区级孵化器、创客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人工智能企业库入库企业,在穗开管办〔2017〕77号生效期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以上;


(二)申请该项奖励的区级孵化器或创客空间需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客空间,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七丨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励

(一)在穗埔字〔2018]12号文生效期间,园区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的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二)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是由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级孵化器基础上增加认定的,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八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项目建设资助

(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且上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孵化载体内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不少于10家,且占所有在园企业比例不低于50%;


2、在穗埔府规〔2019〕11号文生效期间,被省、市湾区办等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该载体的项目建设从未获得区财政相关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