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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使用还是先有注册?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利益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5-27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段时间,长沙正牌的“茶颜悦色”和翻版“茶颜观色”的商标之争最终落下了帷幕。事件的结局以后者赔偿170万而告终。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先提出“侵权诉讼”的并不是长沙的“茶颜悦色”,而是翻版“茶颜观色”。


他们的依据则是因为他们老早地进行了商标的申请,只不过是一直没有使用而已。



但法院并没有支持他们的观点,随后长沙正牌的“茶颜悦色”还以颜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反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虽然上面“茶颜悦色”这件事情最终告了一段落,但同样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和向广州凯东知识产权提出疑问。


到底是先注册商标者,还是先使用商标的人,才算是拥有该商标的主要权益呢?


对此,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解答和回应。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我局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