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申请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 填写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标准表格;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请求
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准备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一份)。
2.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网上办理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3.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费用标准为发明专
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缴费。
4. 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
见,必要时提交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接作出无效决定。
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
止;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办理结果
1. 无效宣告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1)维持专利权有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或者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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