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现代航运服务业新项目经营贡献奖(航运10条2.0)事项的通知
申报期限
2021-11-09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对新注册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具体申报条件
一
申请现代航运服务业新项目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核定为现代航运服务业行业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须是《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
3、属于《办法》第三条前两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属于《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
二
《办法》中经营贡献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1、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统计关系不迟于注册地址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的,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于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注册地址迁入本区的企业,如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本区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
3、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新迁入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细则》第十三条奖励。
三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细则》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四
新注册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完成审核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审核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