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南沙区2021年第三批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申报工作
项目内容
(一)2020年区科技服务协会/促进会/联盟等机构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二)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三)南沙区高成长型2020年科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四)2020年南沙区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运营经费补贴
(五)202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上市企业奖励
(六)2020年南沙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七)2020年南沙区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
申报期限
2021年11月29日截止
科技服务协会/促进会/联盟等机构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奖励方式
对经区科技部门备案、并由区科技服务协会/促进会/联盟等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每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若活动由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发生总额需扣除政府部门出资部分。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经为南沙区民政局登记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申报单位自2020年起统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2020年在南沙区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主办或承办的活动在区科技部门备案或由区科技部门作为指导单位,且单次活动参与人数达100人以上。
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2020年研发经费支出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按上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6%、8%、1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2020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比例在5%-10%之间的企业,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按上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3%、4%、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自2020年起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有自主研发活动并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3、申报单位2020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相比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不低于5%。
高成长型科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其2020年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自2020年起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是我区认定的2018年、2019年、2020年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3、申报单位在2020年有研发费用投入,并在我区税务部门进行加计扣除备案。
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运营经费补贴
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每年根据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的设立条件进行运营考核,对评价结果为“优”的离岸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境外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自2020年起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所运营的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主要面向以色列、德国、澳大利亚等创新资源密集区运营。
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上市企业奖励
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孵化器30、20、1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在区域股交中心挂牌的给予孵化器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若上市企业同时入孵过区内多个孵化器,则入孵过的孵化器均可享受本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2020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且申报奖励时统计关系归属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在南沙区辖区内,并在2020年之前已通过政府部门认定或登记。
3、申报单位所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上市企业须2020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区域股交中心挂牌,进入孵化器时符合在孵企业条件,且2016年—2020年期间曾入孵区内孵化器。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奖励方式
按照申报单位获得市级科技保险项目立项资助2020年到账金额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在区内获得的年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自2020年起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获得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保险项目立项资助,且市级财政资金于2020年到达企业账户。
天使和创业投资风险补贴
奖励方式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2020年实际投资到账额的15%给予该投资机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最高15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及被投资企业2020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投资”等相关字样;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还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受托管理基金须注册在南沙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所投资企业须为初创型科技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广州市南沙区注册成立;②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③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④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⑤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⑥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后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行为曾获得南沙区天使或创投风险补贴资金支持,该投资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后续投资的,不再重复支持;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不可再申报天使或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5、投资机构于所投资企业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