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抄袭?
到如今依旧十分的“空泛”。
我们可以说是借鉴,也可以说是雷同,但真的要板上钉钉地打上“抄袭”,那可就难度十足了!
对此,有不少的电影和作品都贴上了“致敬”这两个字,然后开始大张旗鼓地进行着类似于抄袭的行径。
虽然有时候被宣判为抄袭很难,但在行业当中,被各大创作者口诛笔伐,进行舆论曝光社死的情况却有很多。
近日,贝壳找房新发布的广告视频,与361°公司早在今年三月份发布的广告视频,从文案到分镜都有着极其类似的地方。
两支广告片的主题均为“我们都是向前跑的人”。
内容方面,不仅视频拍摄及剪辑手法相似,文案也出现多处相同之处。
只能说,虽然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可以说是“一模一样”了。
目前,贝壳找房已在相关平台下架广告视频。
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侵权行为,侵犯了别人的知识版权,将要承担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这个惩罚性赔偿比一般的赔偿要高得多。
如今,版权问题层出不穷!大部分的争议都是自己的作品莫名其妙地被人拿去的“借鉴”或是直接的使用。
那么,尽早申请自己作品的版权保护,成为各位创作者燃眉之急。
那么,版权登记时,作品发表时间写得越早越好吗?
问题解答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固然是越早越好!
然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由此可见,越早去申请版权保护,同样有着些许的隐患在里面。
不管早申请是否有所顾虑,但作品版权还是需要保护的,尽管如今业界对版权越来越重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但依然有不少人想要去“钻空子”
对此,为自己的作品申请版权保护依旧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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