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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工作」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政策奖励申报,12月31日截止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9-29 | 735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内容

关于开展2021年广州南沙新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政策奖励(2020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期限

2021年12月31日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办公用房补贴

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


办公用房补贴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从实际支出租金之日起算,以实际支出的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支出。


经营贡献奖

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


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三)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


专业人才补贴

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


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


具体申报条件

本次开展的是2021年广州南沙新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政策奖励(2020年度)申报工作,奖励对象为入驻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集聚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及其从业的专业人才。


办公用房补贴

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者组织,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后可申请。


2、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租赁在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且自用办公的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


3、办公用房补贴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的次日起可以申请。申请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与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起始时间为准。


4、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获得办公用房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退还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申请人自该日起,不能再获得办公用房补贴。


5、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法律服务企业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承诺,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经营贡献奖

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


1、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者组织。


2、2020年8月14日《扶持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会计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2020年8月14日《扶持办法》实施后新成立或者从区外迁入南沙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其在南沙满一个会计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3、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法律服务企业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承诺,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专业人才补贴

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


1、申请人与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者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在南沙缴纳社保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4、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