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上班轻松按下按钮,晚上下班收获干净的地板。”
如今,“自动扫地机器人”,越发受到忙碌的上班一族喜爱,就连一些师奶也开始热衷于去使用。
懒人式、解放双手、超简便!这些正是“自动扫地机器人”所带来的优势!
至于能否扫干净嘛。。自己觉得干净,那就是最干净的!
自动扫地机器人受到了追捧,自然各路的商家品牌设计就花样百出。
其中,有一些企业甚至想为他们的扫地机器人打上独特的“专利标签”。
近日,小米集团和它旗下的子公司所生产的一款扫地机器人的专利申请遭到了拒绝。
随后,小米和其子公司一同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院,但该专利还是被再次驳回。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本申请涉及名称为“自主清洁设备”的产品。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如今再次对簿公堂,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对比相关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该技术产品并不具备创造性,想要申请成为专利自然也就不能实现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产品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除此之外,想要申请专利,还需要什么重要的基本条件呢?
申请专利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显而易见,这也是申请专利的一条重要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