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 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申请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3.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 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三)办理流程
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2. 递交申请材料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3.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4. 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自取。
5. 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四)办理结果
1. 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 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注:以上所涉及相关表格联系我免费领取:《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需要处理专利相关事宜,可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