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等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一)受理条件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等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申请材料
1. 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2.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
3. 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
(三)办理流程
1. 提交请求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
2. 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请求人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 元)。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缴费,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电子申请注册用户, 可以通过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费用。
3. 审查过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4. 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2 个月内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
5. 更正程序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出更正请求。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更正请求。期满后提交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四)办理进度查询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查询报告是否已经作出。
(五)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1)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请求更正的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
(1)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请求更正的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
注:以上所涉及相关表格联系我免费领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需要处理专利相关事宜,可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