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而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一)受理条件
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而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申请材料
《恢复权利请求书》;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必要时应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明材料。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
(三)办理流程
1. 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并填写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等信息。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除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外,必要时还应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明材料。
2. 递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
3. 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请求人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恢复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4. 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5. 查看审批结果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收通知书。
(四)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2. 不符合要求: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不同意恢复权利。
注:以上所涉及相关表格联系我免费领取:《恢复权利请求书》。需要处理专利相关事宜,可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