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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三大权利冲突:场景、案例与裁判逻辑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5-10-22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企业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商标权、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交叉冲突日益频繁,成为制约企业发展、扰乱市场秩序的关键问题。明晰不同权利冲突的核心场景、典型案例及司法裁判规则,是企业有效维权的核心前提。


一、商标权与著作权:原创作品遭抢注的核心矛盾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多源于企业原创图形、插画等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并用于商业活动。类行为直接侵占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同时损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判断。


“小猪佩奇”系列维权案是该类冲突的典型代表。英国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小猪佩奇”动画形象享有合法著作权,随着IP商业价值攀升,大量商家将其相关图案申请为商标,用于玩具、服装等商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保护在先权利”与“实质性相似审查”两大原则断案:一方面,著作权人需提供设计底稿、发表记录等证据,证明作品创作早于商标申请日;另一方面,若商标与作品在视觉上高度重合,且商标注册人存在“明知作品归属”的主观故意,即可认定侵权,最终判令侵权方停止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交叉的双向冲突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呈现“双向性”,既包括将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图案注册为商标,也包括将已注册商标融入产品外观并申请专利,两类情形均需结合权利产生时间、独创性与混淆可能性综合判定。


在“哈某思堡”酒包装盒纠纷案中,法国轩某诗公司的“手持战斧”图形商标已在中国注册且辨识度高,另一企业却将相似设计用于酒包装盒并获批外观设计专利。轩某诗公司提出无效宣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宣告专利权无效。此案中,“权利产生时间”成为关键——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优先受保护,且相似设计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最终支持了合法权利人诉求。


而“彪某”运动鞋案则明确了权利保护的边界。彪某欧洲公司主张中某体育的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其在先商标权,争议焦点集中在鞋跟设计是否具备“商业标识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涉案设计与在先商标在图形、使用方式上差异显著,仅为装饰性图案,不会引发公众混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这一判决表明,商标权保护需控制在合理范围,不可过度扩张侵占公共资源,需平衡两类权利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困境

当美术、摄影作品应用于产品外观,或产品外形因高审美价值成为“实用艺术品”时,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其中“外观设计侵犯在先著作权”最为常见。


“会说话的汤某猫”维权案极具参考价值。某全球知名游戏开发商对该IP形象享有著作权,却发现其被“山寨”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23022****.1)。2014年,开发商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侵权。经审查,复审委员会发现涉案专利的卡通猫形象虽局部细节调整,但核心识别特征与在先作品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聚焦三点:一是著作权归属,权利人需提供版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二是权利时间比对,著作权形成早于专利申请日是认定违法的关键;三是实质性相似判断,通过“整体观察+特征比对”“普通观众测试法”,从大众视角判定作品与专利设计是否相似。


综合各类权利冲突案件,法院已形成“时间优先、实质审查、边界平衡”的统一裁判逻辑:以权利产生时间为基础确定保护优先级,避免“后权利”侵占“先权利”;以实质性相似为核心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同时兼顾各类权利的保护边界,防止单一权利过度扩张,最终实现对企业合法知识产权的精准保护,为市场创新与公平竞争筑牢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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