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一站式服务

咨询补贴热线

189-2243-6484

新闻动态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专利无效 | 磷酸芦可替尼专利权无效案解析:优先权认定成焦点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5-08-14 | 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医药专利领域,专利权的有效性往往关乎市场竞争格局与患者用药可及性。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的“磷酸芦可替尼”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围绕优先权认定、化合物公开充分性等关键问题展开,为化学医药领域专利审查提供了重要示范。


案件基本情况:一场围绕明星药物的专利之争

本案涉案专利名称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专利号为ZL200880102903.3,专利权人为因塞特控股公司,而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引发争议的药品“磷酸芦可替尼”并非普通药物,它是全球首个JAK抑制剂,在医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该药物最初以片剂形式于2011年11月在美国上市,2017年通过我国优先审批程序进入中国市场,用于治疗中危或高危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疾病。随后,其外用乳膏剂型又获批用于特应性皮炎及白癜风等病症治疗,目前已成为应用最广泛的JAK抑制剂。


因塞特控股公司围绕该药物核心活性成分在中国布局了一系列专利,重庆华森制药于2024年2月8日针对上述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争议焦点:优先权认定中的“相同主题”判断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优先权认定上,即涉案专利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芦可替尼的三种盐——马来酸盐、硫酸盐和磷酸盐。专利说明书指出,这些盐相比游离碱形式和其他盐形式,在制备药物制剂以及水溶性、解离率、化学稳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并通过实施例A的体外JAK激酶分析实验,证实磷酸盐和相应游离碱化合物对JAK1、JAK2和JAK3的抑制活性(IC50值均小于50nM)。


然而,作为优先权文件的证据1,在文字内容上缺少实施例A及其具体结论。请求人重庆华森制药认为,由于优先权文件缺少效果实验和数据,且相关引证文件(证据2)的公开时间不符合规定,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不能成立,证据2应被视为现有技术,足以否定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是专利权人的在先美国专利申请,其中记载了与涉案专利实施例A相同的体外JAK激酶测定实验,还涉及芦可替尼及其对映体的三氟乙酸盐,并证实了其JAK抑制活性。


审理要点:多维度解析优先权成立与否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从多个角度对优先权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关于芦可替尼的活性认定。结合证据2中“芦可替尼的三氟乙酸盐具备活性”的结论,以及“成盐一般不会使药物化合物丧失活性”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芦可替尼具有JAK抑制活性,进而确定涉案专利的三种可药用盐也应具备该作用。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增加的具体测定结果属于对化合物活性的确认,并非新增技术效果,不违反“先申请制”原则。


其次,关于引证文件的效力。证据2的公开日介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请求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06版)对引证文件的要求。但审理部门指出,2006版指南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待审查专利的引证文件,而非优先权文件中的引证文件。同时,参照2023版指南中“引证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的规定,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优先权文件的PCT国际公开日,符合要求。


综合来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优先权文件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技术效果上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优先权成立,证据2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否定专利创造性。


典型意义:为医药专利审查提供重要指引

该案的审理对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具有多方面示范意义:


在优先权认定方面,明确了判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时,需结合技术领域特点考察优先权文件和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引证文献的内容在符合条件时可作为优先权文件的一部分。


在化合物充分公开判断上,应从化合物的确认、制备和用途效果三个维度,结合说明书记载内容及证据综合分析。


此外,该案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启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对于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内容,尤其是医药化学领域的实验数据,应尽量直接体现在优先权文件中,避免单纯依赖引证文件,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专利纠纷可能愈发频繁,该案所确立的审查思路和原则,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参考,推动专利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需要处理专利申请、专利侵权事宜,可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