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撤三” 制度的系列调整,呈现出 “严进宽守” 的鲜明特点:通过提高申请门槛、强化诚信承诺、打击恶意行为,遏制程序滥用;同时为合法权利人提供更便捷的举证途径,实现了 “清理闲置商标” 与 “保护有效使用” 的平衡。这一系列变化标志着我国商标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迈进,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稳定、可预期的知识产权环境。

2025 年以来,我国商标 “撤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迎来一系列显著变化,从申请要求到审查标准均进行了针对性调整,核心目标在于打击恶意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这些变化不仅对商标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权益保障。
一、申请阶段:门槛提升与责任强化
2025 年初,“撤三” 申请的补正要求率先收紧。多地商标代理人收到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就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提供初步调查证据,具体包括不少于三个平台的相关检索结果,且每个平台需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 5 页的整页检索截图。这一要求在 3-4 月进一步强化,倒逼申请人在发起 “撤三” 前进行更充分的前期调查。
与此同时,新版承诺书新增关键条款,明确要求申请人及代理机构承诺 “未隐瞒真实撤销申请人及其他重要事实”,并保证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这一修订直指此前存在的虚假申报、隐瞒真实意图等问题,从源头上强化了申请人的诚信义务。
二、审查重点:五类恶意 “撤三” 行为被精准打击
2025 年 5-6 月,商标局明确划定了重点整治的五类 “撤三” 情形,精准打击滥用程序的行为:
1、申请人长期大量针对不同主体注册商标提出 “撤三”,明显超出清理闲置商标的合理范畴。典型案例中,自然人杨某先后对 57 件注册商标提出申请,而这些商标均在核定范围内被正常使用,其行为被定性为 “涉嫌利用撤三程序牟利”。
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已使用,仍代理提出 “撤三” 申请,违背职业操守。
2、反复针对同一商标提出 “撤三” 申请,无端增加商标注册人的维护成本。如 “乡巴佬” 商标曾被不同主体反复提出 38 件撤销申请,其中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了 31 件,明显扰乱管理秩序。
代理机构 “双向代理”,先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后又代理他人对同一商标提 “撤三”,此类行为直接违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利益冲突的条款。
3、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程序创新:不予受理与受理作废机制落地
为及时纠正恶意申请,商标局在审查环节引入了更严格的筛查机制:
1、不予受理:当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调查证据与事实不符,或明知他人商标已使用仍提申请时,商标局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若被申请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可轻易知晓其使用状态,其 “撤三” 申请将被直接驳回。
2、受理作废:即使 “撤三” 申请已被受理,若后续发现存在恶意 —— 如证据虚假、明知商标已使用仍干扰正常经营等,商标局可宣告此前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作废。这一机制打破了 “受理即进入实质审查” 的固有流程,为及时止损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权益平衡:商标注册人举证责任减轻
为降低商标注册人的维护成本,新规明确允许其复用前案证据材料。若当事人在在先 “撤三” 案件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在使用时间、商品 / 服务范围、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可不再重复提交,只需注明相关商标注册号以便查阅。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商标注册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维权效率。
2025年 “撤三” 制度的系列调整,呈现出 “严进宽守” 的鲜明特点:通过提高申请门槛、强化诚信承诺、打击恶意行为,遏制程序滥用;同时为合法权利人提供更便捷的举证途径,实现了 “清理闲置商标” 与 “保护有效使用” 的平衡。这一系列变化标志着我国商标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迈进,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稳定、可预期的知识产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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