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当事人因合理原因而错过了期限,他们可以在接到专利局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申请恢复权利。申请恢复权利时,需提交一份请求书,详细说明错过期限的合理原因,并支付恢复费用。同时,申请人还需在恢复权利的同时,完成原本应完成的手续,以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例如,如果申请人因未支付申请费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在请求恢复权利时,还需要补交规定的申请费。同样,如果申请人因未及时回复审查员意见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在请求恢复权利时,还需要补交回复文件。如果申请人因未及时办理实质审查手续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在请求恢复权利时,还需要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或实质审查费用。另外,如果专利权人因未支付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那么在请求恢复权利时,还需要补交相应年费和滞纳金。
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的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应先完成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表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