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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经常微信办公讨8万加班费,法院:酌情支付5000元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3-10-08 | 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下班了,但又没完全下!”


“突然领导说要什么什么文件,我只能在家里弄了。”



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虽然自己已经离开了单位,却还处于工作的状态。手机中各种即时通信软件保持在线,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向劳动者下达工作任务,或利用远程办公软件随时召开工作会议。


更让劳动者难以接受的是,这些工作很多时候还不能算得上是加班!相反,如果不及时回复,劳动者就会受到指责。甚至会被老板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进行开除!


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这种生活可能受到24小时的加班文化越发不满!


微信办公也是办公


日前,国家司法部的一个“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的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事件中,小美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李小美在微信办公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3万元。


员工讨8万加班费

2021年5月,张某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


2021年11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2023年3月,张某将该团购公司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8万元。


洪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当认定张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综合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等酌情支付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专家提议“离线权”


专家提议制定了所谓“离线权”:


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



《劳动法》对相关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