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州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
申报期限
2023-07-31截止
包含政策
1、先进技术和产品类
2、进口示范区类
先进技术和产品类
具体扶持方式
(一)贴息本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3%计算并入库。我市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不高于3%的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方向
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附1)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三、支持时间
先进技术和产品类支持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技术及产品金额。
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海关结关日期查询方式:依次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口产品不含旧品。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并符合相关参数等条件要求,同时在支持时间内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三)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申报的进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原产地不能为中国。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六)进口示范区类、进口基地类和先进技术和产品类贴息不得同时重复申报。
进口示范区类
具体扶持方式
(一)贴息本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
(二)贴息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1美元贴息不超过0.005元人民币确定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标准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广州市黄埔、南沙2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方向
对全市2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金额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三、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产品金额。
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在广州市黄埔、南沙2个进口
(二)进口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海关结关日期查询方式:依次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通关流转状态)”,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三)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且不与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其他2类叠加。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进口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