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起诉网站侵权旗下作品,获赔偿近700万元
来源:
|
作者:pmo31fc2f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1052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30起系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公司因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含有中文在线拥有数字版权的30部作品的APP应用程序,被判赔偿共693.1万元。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30起系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公司因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含有中文在线拥有数字版权的30部作品的APP应用程序,被判赔偿共693.1万元。
中文在线天津公司针对30部作品起诉,索赔金额约948万元。据统计,中文在线天津公司针对30部涉案作品分别起诉,提出的单部作品索赔金额最高达50万元,最低为5.4万元,共计947.99万元。
在庭审中,中文在线天津公司鉴于涉案网站已关闭,撤回了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中文在线获得了相关作品的授权,包括12部纸质作品、18部网络小说。
太平洋公司辩称,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滥用诉权
针对中文在线天津公司的起诉,太平洋公司辩称,一、原告不享有维权权利,或维权收益不能归其所有;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太平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三、原告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索赔金额过高;四、大多数涉案作品的创作水平及文学价值不高,创作难度不大,原告存在放纵侵权,企图通过司法获得额外受益的目的,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法院认定,太平洋公司通过软件程序提供了涉案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中文在线数字版权合作协议》、《许可及授权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查明及勘验,在太平洋公司经营的网站上,通过对涉案作品名称的搜索,在下载相应的软件程序后,复制至安卓系统手机,在不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在手机上运行该软件程序,即能实现对涉案作品的全文阅读。由此可见,太平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的虽然是软件程序的下载,但该软件程序实质是涉案作品的内容,也即太平洋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网络用户通过访问太平洋公司网站,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故太平洋公司之行为确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
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市场价值及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过错及提供侵权作品的时间、字数等因素,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开支等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太平洋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天津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