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申报期限
2022年11月21日开始
国内疫情状况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一)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或主要产品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增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成立 5 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本办法所称瞪羚培育企业是指未来有潜力发展成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截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0%以上;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 5 年,且 A 轮前累计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每年认定一次。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独角兽企业入选标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10亿美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二)潜在独角兽企业入选标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估值1亿美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企业认定扶持
鼓励高成长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一)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二)本办法施行后,获得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500 万元、200万元;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200 万元扶持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300万元补差。本办法施行后,入选“中国独角兽”“中国潜在独角兽”的广州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本条款一项扶持。
研发创新支持
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荐高成长企业申报上级各类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
股权投资扶持
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2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
场地补贴支持
优化创新创业氛围,加速高成长企业集聚,构建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独角兽总部大厦,重点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