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2022年南沙区创业基地认定工作
申报期限
2022-09-02截止
项目重点内容
具体扶持方式
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基地授予“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或“南沙区创业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具体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且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认定(评价)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二、认定(评价)条件
(一)南沙区创业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
(2)能够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示范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普通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具有专业管理运营
(1)在南沙区从事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示范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2年;普通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4)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落实基地的日常管理,为创业群体提供孵化服务。示范基地要求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普通基地不少于3人。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积极发动或推荐在孵创业实体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7)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3、具有创业孵化服务
(1)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或与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示范基地要求不少于3家,普通基地不少于1家。
(2)具有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师资成员,其中示范基地符合条件师资不少于3人,普通基地不少于2人。
(3)协助当年成功孵化的创业实体申领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完成率不低于30%。
(4)积极帮助在孵创业实体争取投融资支持。推荐融资对接覆盖率不低于30%。
(5)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政策宣讲会、创业打磨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等。其中,示范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6场,普通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3场。
4、具有创业孵化成效
(1)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普通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
(2)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
(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二)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地和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研发、现代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不超过5年。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留学回国人员、港澳青年、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3、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三)其他规定
1、创业孵化载体已取得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称号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2、凡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评价满2个自然年的基地,必须参加评价。无故不参加评价或者评价不达标的基地将被取消其基地资格。
3、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应优先参与上级基地评价,不参与区级基地评价工作。
4、创业孵化载体参加上级基地评价不通过或整改后仍不通过被取消称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价结果,取消其区级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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