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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广州市南沙区2022年度(对2021年的奖励)航运物流业政策兑现申请工作的通知
申报期限
2022-04-13申报截止
具体申报奖励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针对注册登记
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针对抵押权登记
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管理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检验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航运物流业国际海员培训奖
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航运物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
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航运物流业航运专业人才奖
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分别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60%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
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
(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00万元。
(三)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个船公司涵盖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航运物流业物流补贴—针对报关企业和船代企业
(一)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
(二)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航运物流业仓储补贴
(一)对在南沙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1、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3、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航运物流业船舶交易奖
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补贴直接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25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货代企业和快速海陆货运通道补贴
(一)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
单个货代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以每集装箱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航运物流业提升能级奖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航线奖励: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机构)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
(一)外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2017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