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扶持办法奖励事项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内容
2022-01-14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奖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
(二)申请落户奖的建筑业企业须在满足落户条件的次年,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兑现该年度奖励时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经审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本办法所指“落户”,是指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在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时,才满足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条件,可享受落户奖。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提升能级奖
(一)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
(二)政策有效期内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2017年1月1日前企业已获得某一等级资质的,政策有效期内又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政策有效期内再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给予提升能级奖。
(三)对于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建筑业企业,以施工总承包一级条件落户南沙并享受落户奖后,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享受提升能级奖;对于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前已注册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可享受提升能级奖。
(四)经审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建筑业企业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建筑业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建筑业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再以其为基数给予0.1%的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适用于区内存量企业和新落户企业,奖励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三)对于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建筑业企业,自企业在达到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可享受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对于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前已注册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企业上一年度为完整会计年度的,可享受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租用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若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4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四)以企业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起算,连续予以36个月的补贴,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申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将扣减企业该年度的奖励,并计入企业累计36个月的奖励中,后续年度不再予追溯已扣减的奖励。
(五)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的时间,以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或实际购买办公用房的时间为准。
(六)本章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七)对企业已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在政策有效期满前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6个月的补贴扶持。对企业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高管人才奖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当年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