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风险投资企业落户奖励扶持事项
申报期限
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4日
申报项目
1、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风投10条2.0)。
2、风险投资企业落户奖励(风投10条2.0)。
3、落户奖励(风投10条1.0)。
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申报奖励
(一)对《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取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1、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企业均已完成注册登记,实缴出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单个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收到落户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其管理团队或骨干人才。
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风险投资企业落户奖励
申报奖励
(一)对《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且《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对《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该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奖励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风投机构收到项目落户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才。
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
落户奖励
申报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2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最高奖励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之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50%落户奖励;风险投资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实缴注册资本金30%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剩余50%落户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规模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奖励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项目落户奖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才。
申请条件
《办法》有效期间内(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下同),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新设立或符合条件的新迁入及《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且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