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2022年度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专题申报指南意见的通知
截止期限
可于2021年10月12日(周二)18:00前提出书面意见
补助方式
本指南涉及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所获得的财政资金由受补助单位按规定统筹使用。
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
本专题分为认定补助和评价补助两部分。每家孵化器的认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评价补助累计最高2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认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 万元,年度评价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国家和省、市孵化器认定补助
2020年度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其中,对于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按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相关奖励。
国家和省众创空间认定补助
2020年度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补助
2019年度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 A 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补助300万元和100万元。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补助
2019年度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评为 A 级的单位,补助100万元;2019年度省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评为A级的单位,补助40万元。
评价年度已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补助不再享受本方向补助。
同一运营机构同时获得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 A 等级的,只享受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补助。
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补助
2019年度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评为A级、B级的单位,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2019年度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级、B级的单位,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同一运营机构同时获得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或B等级的,只享受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补助。
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广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在广州地区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
二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过去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认定补助和评价补助。
四
企业作为申报单位,需要核实营业执照。其中,已经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由我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直接调取;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五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