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
申报期限
2021年10月15日前截止
工作要求
一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动态评估申报,申报时应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及《动态评估申报书填写说明》有关要求进行填报及提交评估材料。
不参加本次评估的机构请于申报截止前将书面说明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其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纳入科研诚信。
失信记录,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
三
本次评估结果将在省科技厅公众网进行公示和公布,未通过动态评估的机构,其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评估标准
一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200万元,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二
申报单位应具有结构合理、研发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其中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5人;常驻研发人员中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数占比不低于30%。
三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施、场地及条件,至申报截止时间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四
具有承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及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五
具有健全、开放的创新治理机制及科学、规范的内控管理制度。在经营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资源配置、人才聚集、考核评价等方面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六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从事研发活动为主,主要通过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取得收益,在成果转化或创新孵化方面已有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