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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黄埔工作」8月30日开启,202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8-26 | 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申报期限

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10日

扶持方式

最高奖励2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总部企业品牌升级奖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并首次上榜世界500 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 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 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扶持年度首次上榜多个榜单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榜单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小于50元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总部企业人才奖

(一)计算方式


1、奖励金额是指当年度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5%,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同一奖励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2、单个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按照政策要求,计算的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采用舍尾算法舍去万元以后的尾数。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本奖励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2、企业奖励名单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对象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3、企业人才奖励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核定后,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发放给核定的奖励对象,扣税比例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4、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总部企业人才奖

(一)资助标准计算


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 20%、增量部分的 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 B>A,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20%+(B-A)×60%;


2、若 B≤A,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20%。


(二)相关规定说明


1、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2、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


3、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4、在《发展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迁入本区的企业,或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的新注册企业,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具体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品牌升级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二)属于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且入选时间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五)品牌升级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1、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5、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6、中国零售1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 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二)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须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须自用于办公的,须承诺10年内办公用房不对外转售、分售,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三)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购买房屋时间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的次年。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四)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五)申请单位须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六)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 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二)租用的办公用房在区内,且自用于办公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三)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发展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


(四)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五)申请单位须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六)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总部企业人才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 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二)申报并符合《发展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享受企业人才奖励。


(三)申报奖励的企业人才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单位须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五)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 500 万元,年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二)申请单位须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三)申请单位近 3 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