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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不具有创造性及区别特征,三星想找华为“发难”惨淡收场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6-28 | 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树大招风,再加上如今的国际形势。


曾凭借着极高性价比,在国内外市场闯出一片的华为,如今可谓是遭到了不少竞争对手的针锋相对!



不管是阴谋还是阳谋,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同样也是兵家必争之地!


据相关媒体报道,此前三星与华为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的问题,产生官司纠纷,并由三星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引发本次案件的专利是一则三星在2004年申请的显示通信中功能的方法和通信终端设备”发明专利,是一份应用于功能机的专利方案。


该发明专利包括,电话号码簿、发送/接收音量控制、传输音拦截和键音控制等功能。



三星则一直在此专利上“作文章”,认为华为未经授权就使用了该项专利。


法院认为,事实上,上述通信中功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确已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华为也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为什么三星的诉讼无效?华为为何能“还以颜色”要求给予三星该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


这就跟发明专利申请的时候的特性和要求有关!


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哪些

Q1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Q2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Q3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不具有创造性及区别特征。


那么,这也是三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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