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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扶持
	法律援助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适用地区
	广州市南沙区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Q1:入驻园区奖励
	申请入驻园区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扶持政策实施后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的单位,或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并完成法人登记设立的筹建团队。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日期为准。
	(二)入驻园区2年内,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区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Q2:普查对象要做什么?
	(一)在扶持政策实施后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单位,以入驻园区后的每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在扶持政策实施前已在南沙区设立的单位,在其入驻园区后,对其在奖励扶持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单位享受本扶持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的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应较上一年度同比保持不下降。
	(四)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南沙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须退回已发放资金。
	Q3: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自用,并已缴纳租金。
	(二)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装修期不受本条件限制。
	计算公式: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办公人数×核准人均面积)/租赁面积
	(三)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租金补贴。
	(四)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五)补贴期从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入驻单位应在上述规定起始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法人登记设立手续,涉及场地须办理消防验收程序的,期限放宽至1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登记手续的,补贴期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设立当月起计算。
	Q4:物管补贴
	申请物管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自用,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
	(二)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物管费用补贴。
	(三)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四)本项目的补贴期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Q5:公共设施使用补贴
	申请公共设施使用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公共培训室、测评室、会议室等场地,并缴纳租赁费用。
	(二)租赁用途应与经营业务相关。
	(三)租赁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使用。
	Q6:行业交流活动补贴
	申请行业交流活动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内举行公益性人力资源行业交流活动,参会企业达50家及参会人数达100人。
	(二)申请单位是活动主办方并承担了活动费用开支。    
	(三)活动开展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并纳入园区年度活动计划。
	Q7:品牌活动落户奖励
	申请品牌活动落户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将已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品牌活动的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
	(二)具有该品牌活动的所有权或具有品牌活动所有权方的书面授权。
	(三)与管委会、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项目落户协议。
	Q8:普查对象要做什么?
	申请引荐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南沙区外引荐符合园区发展需求的人力资源行业链条企业落户园区并办理了引荐项目备案登记。
	(二)被引荐企业入驻园区满一年并已将主管税务机关、统计关系落户到南沙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被引荐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或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的集团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在海外市场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3、港澳资本参与;
	4、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获得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
	5、经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
	经核实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未达到上述第一款的承诺目标数额的,不予发放资金;对当年已按季度发放的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须追回当年度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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