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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9个需要注意的事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020-12-29 | 1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商标转让申请条件


商标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或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需要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另外,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商标转让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所有文件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8、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