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黄埔区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备案)扶持项目 (“美谷10条”)政策兑现工作
申报条件
2023-09-19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一
对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按单个扶持项目注册(备案)费用的30%给予扶持。列入扶持范围的注册(备案)费用应为已形成用于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的申报样品后的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包括:样品检验检测和实验验证费用、试剂耗材购置制作费用、由国内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引进的服务费用、注册(备案)申报资料制备费用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费用(不包含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相关发生费用),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注册(备案)费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费用为准。
二
属于新功效宣称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属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且不属于新功效宣称的其他新功效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三
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除臭、防腐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痘、抗皱功能或作为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去屑剂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
属于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属于境外已批准使用且在国内首次批准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五
属于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而获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的,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为准。
六
单个申报者获得多个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单个申报者每个申报年度可享受最高500万元。
六
对符合本扶持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兑现扶持资金:
1、对符合前述项规定的,申报者在取得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而作为申报项目的新功效化妆品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则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2、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业务的除外)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3、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办法》有效期内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所生产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4、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办法》有效期内以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