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黄埔区关于2023年集中受理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期限
2023-09-25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研发机构奖励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扶持。由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认定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由其他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分别由国家部委或牵头国家部委相对应的区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即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具体申报条件
研发机构奖励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在穗埔府规〔2020〕4号生效期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内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
(三)对于迁入我区的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时间必须在其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之后。
研发机构奖励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在穗埔府规〔2020〕4号生效期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内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
(三)对于迁入我区的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时间必须在其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