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开展对2022年度南海区电子商务四类主体认定申报工作
申报期限
2023-08-31截止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一)在南海区内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表现形式包含但不限于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且电子商务产业方向的已运营面积占总面积比例达到 30 或以上;或已进驻运营的电商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 2 万平方米;
(四)进驻园区电商企不少于40家,须满足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
(五)进驻园区内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地运营主体
1、基地运营主体应是在南海区内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由高校、产教研融合企业或社会力量在我区投资建设并依法注册登记。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申报主体自有不动产产权清晰或租赁不动产合同明确,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 平方米;配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三)专业运营管理
1、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在 1 年或以上。
2、配备不少于 5 人创业服务团队(其中包括不少于 2 名专职创业导师或不少于 3 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服务经历的成员)。
3、配备创业导师团队,团队中应有不少于 5 人具备创业导师证的创业导师。
4、引入或已达成战略合作的电商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5 家。
5、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5场。
(四)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
1、在孵创业企业实体不低于 20 户,基地内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总人数不少于 160 人且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 年,上述内容需同时满足。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上述人员创办的企业,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 年。
2、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申报直播电商示范基地
(一)基地经营主体应是在南海区内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其表现形式可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四)直播间数量不少于 5 间;
(五)签约南海区品牌数量不少于 10 个;
(六)主播数量不少于10名;
(七)通过直播实现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年成交额 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申报直播电商示范企业
(一)在南海区内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包含但不限于品牌企业、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 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等相关直播电商企业。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直播电商运营时间 1 年及以上。
(四)拥有专业稳定的直播电商专职主播或单个主播拥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 50 万以上、专职团队和直播电商产业链长期合作伙伴。
(五)直播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六)直播间数量不少于 3 间。
(七)年度直播 200 场次或 600 小时及以上。
(八)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的预案。
第四条 除通用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分类条件之一:
(一)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扶持条件,且通过直播方式在平台实现年成交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个及以上。
(二)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条件,且为 50 家及以上企业提供直播电商相关专业孵化、宣传、市场策划、供应链、电商代运营等服务业务。
(三)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扶持条件,且为 10 个及以上品牌/店铺提供直播电商相关服务,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在平台实现年成交额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开展直播电商专业教育、直播电商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主体。
(五)拥有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扶持条件的优秀网红主播,且为 10 个及以上品牌/店铺提供直播电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