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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之星”遴选活动!除此之外,创业就业还有什么政策扶持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3-08-17 | 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主创业之星”遴选活动


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树立自强不息、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的榜样,营造我区良好的创业氛围,激发全区的创业热情。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第四届“自主创业之星”遴选活动。


据了解,本次活动面向全区创办民营及中小企业的成功创业人员,根据遴选等级给予资金支持,一等不超过2名,各资助10万元;二等不超过3名,各资助5万元;三等不超过15名,各资助3万元。


遴选条件

1、须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创办企业须正常经营1年以上;


3、创办企业须登记注册3年以内;

创办企业参评年度内须累计招用10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过程中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就业者优先;

5、创业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


6、在创业过程中贯彻新理念、从事新产业、实施新方法、采用新技术等,使创业实体实现新发展、获得新突破、产生新效益;


7、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8、同一企业或同一人员获评后,不可再参评。


值得一提的是,就业形势不断变化,就业预期各不相同,通过深入细致做好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可以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找准就业方向,增强就业信心。政府也给予了相应的政策进行扶持!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