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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2022年度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和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等项目兑现
包含项目
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
商贸企业经营贡献奖
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
黄埔区强经济促消费—批发业企业季度营收扶持
申报期限
2023-06-28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二、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商贸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
(二)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三)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四)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五)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5%;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六)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5%;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
(七)对年度新增企业,同比增速按照其2022年营业收入与2021年营业收入计算。
对新注册企业及新迁入企业且实现统计月度新增,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符合第五条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满足第五条关于最高同比增速的要求。2021年10月1日后开业,2022年在本区达到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2022年为月度新增当年。
(八)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上述任一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
(一)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5%;
3、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
4、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
5、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6、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二)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2、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3、当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2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5%;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三)对年度新增企业,同比增速按照其2022年营业收入与2021年营业收入计算。
对新注册企业及新迁入企业且实现统计月度新增,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符合第五条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满足第五条关于最高同比增速的要求。2021年10月1日后开业,2022年在本区达到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2022年为月度新增当年。
(四)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第八条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成长壮大奖。
批发业企业季度营收扶持
对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4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分别按其同期营业收入的0.6‰、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其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