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了,但又没完全下!”
“突然领导说要什么什么文件,我只能在家里弄了。”
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虽然自己已经离开了单位,却还处于工作的状态。手机中各种即时通信软件保持在线,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向劳动者下达工作任务,或利用远程办公软件随时召开工作会议。
更让劳动者难以接受的是,这些工作很多时候还不能算得上是加班!相反,如果不及时回复,劳动者就会受到指责。甚至会被老板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进行开除!
如今的通信科技越来越发达,随之而来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边界感越来越模糊。
沟通联络的便捷化打破了传统工作场所物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造成工作时间不断“渗入”劳动者休息时间中。用手机处理工作、保持在线回复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工作常态。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对相关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专家建议:应当考虑引入“离线权”
所谓“离线权”,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目前来讲,许多企业对劳动者在加班费上的问题尚未有保障,至于这个所谓的“离线权”目前来说也不过只是一纸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