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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奖励】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部分事项,有巨额资金领取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3-04-27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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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黄埔区2022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


01

申报期限

2023-06-15截止



具体扶持方式

经营贡献奖

(一)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存量与增量的计算:


(1)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减去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10%+(B-A)×60%。


(2)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增量部分为0。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10%。


(三)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成长壮大奖

工业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规模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奖励金分两年平均支付,第一年支付奖励金额的50%,若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50%奖励。若企业在政策有效期连续达到多个奖励档次,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奖励。即支付第二档奖励的第一年按奖励金额的50%与第一档奖励的50%进行差额补足,以此类推。若在支付第二档奖励第二年,企业产值低于上一年度产值,则取消剩余奖励。


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完工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1、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2、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3、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完工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并拨付。


(三)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竣工投产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并拨付。


(三)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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