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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扶持办法奖励申报,巨额资金扶持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3-01-13 | 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内容

2021年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扶持办法奖励申报


包含项目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奖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提升能级奖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经营贡献奖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高管人才奖


03

申报期限

2023年2月10日截止


落户奖

具体扶持方式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提升能级奖

具体扶持方式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三)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经营贡献奖

具体扶持方式

(一)建筑业企业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建筑业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建筑业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再以其为基数给予0.1%的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适用于区内存量企业和新落户企业,奖励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具体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三)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办公用房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一)购置办公用房


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租用办公用房


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若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4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6个月,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四)以企业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起算,连续予以36个月的补贴,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申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将扣减企业该年度的奖励,并计入企业累计36个月的奖励中,后续年度不再予追溯已扣减的奖励。


对企业已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在政策有效期满前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6个月的补贴扶持。对企业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三)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办公用房须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租用或购置。


高管人才奖

具体申报条件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当年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具体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稿)》第四章经营贡献奖的规定,企业符合经营贡献奖的奖励条件且可获得奖励资金。


(三)申请高管人才奖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