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信息时代下,很多东西联网一查就清楚。
对此,学历造假等已经慢慢变得不再流行。
然而还是有面试者为了能够得到岗位或是拉高自己的薪酬而会谎报自己真正的学历。
至于能否让他蒙混过关,很多时候就要看企业的招聘制度是否完善,以及HR是否够醒目了。
南京公司就遇到这么一个奇葩的应聘者。
起初,该应聘者张某面试中填报自己毕业于南京大学非全日制本科。
在经过多番面试交谈后,张某最终被录用为该公司新媒体运营总监,转正后工资为3万元。
然而,由于张某迟迟没有提供最高学历复印件,公司认为有“猫腻”,最终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学了南大本科课程,但并未取得学历证书。
张某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超额完成业绩,证明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单位不能因学历辞退他。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况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而事实上,像这样的细节问题,在企业的用人过程中时有发生!不能说企业不重视,只能说有些时候会一不小心,公司的一些规章至第就很可能会触及到劳动法的红线。
如何查漏补缺,有一套完整合法合规的公司规章制度,自然就变得尤为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