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缘无故迟到多达36次,公司将可以有理有据地将其辞退。
然而就在辞退的过程当中,公司突然发现:
原本跟该员工签订的纸质合同突然找不到了!
该员工对此马上抓住此机会,化被动为主动!
马上反手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反手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公司认为:
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员工认为:
公司虽然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所以应该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
一审员工胜诉;
二审三审公司翻盘!
一审当中,仲裁委裁决公司该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进行补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当中,法院认为员工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因员工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固公司无需进行补偿。
三审当中,维持二审原判,驳回员工上诉。
虽然这个案件最终还是以公司胜诉告终,但可谓是十分的惊险,如果不想牵入到这样的官司,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签署和保管都十分的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后,该劳动合同将会变为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这一年的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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