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英国的抖音分公司出现了大量的离职潮。
这次的原因并不算因为裁员问题,而是许多员工无法接受抖音在英的高压工作强度,最终纷纷选择离职。
工作12小时以上,高管认为“不应该提供产假”!
怪不得有少网友直言:
“这回真的是让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见识下真正的资本家了!”
国外的抖音有不少员工离职,国内也因为大环境有不少的员工遭到了“优化”!
但不少员工利用着自己在大厂手下打拼的经验,或者想要争口气证明自己在这个行业依然有着实力和立足之地,便去找一些同行作为下一家。
然而,这时候他们可能会发现自己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问题: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案例
文员类别职员是否受到条款限制
张某曾入职某家电子公司,岗位为文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张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去与某家电子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就职。若违反该竞业限制条款,张某应支付某甲电子公司5万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期满后,张某从某家电子公司离职。后进入另一电子公司工作。某电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承担5万元作为违约金。
案例解读
问:某家电子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得不到支持。因为张某作为普通文员,结合其工作职责考量,不属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合同事实上并不适用于所以员工,而即使是签了竞业限制的部门职员,也可以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
当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如果“不幸”签了该项合同而离职的Tiktok员工又想去类似的企业。看来只能够等到“刑满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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