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
申报期限
2021年12月31日截止
适用范围
广州市
扶持方式
科创母基金鼓励“投早”“投小”。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之外,科创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予以让利。
天使类子基金采取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天使类子基金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要求,科创母基金将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全部超额收益让渡给予天使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以上所指超额收益系天使类子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差,其中,基准收益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天使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约定。
申报条件
一
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二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以下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的申报机构:
1、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3只以上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的经验或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案例;
(6)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2、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在国内最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无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无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和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3、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申报。
三
子基金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机构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四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
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五
子基金管理机构除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有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有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的,最近3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
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应新设子基金,但子基金申报机构的已设基金符合上述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子基金申报机构可不再新设子基金。科创母基金可以该已设基金已实缴数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配资。
1、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投资项目数不多于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