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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开展海珠区2021年金融类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期限
2021年8月31日
扶持方式
最高可获得2500万资金支持
具体扶持方式
金融业机构新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最高给予贡献奖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最高给予贡献奖500万元;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贡献奖最高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2500万元、1000万元。
金融业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
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
申报上市挂牌公司一次性贡献奖
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
金融业机构办公用房补助
(1)首次申请可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不满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不满 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分别按租金参考价的30%、50%、80%给予补助。
(2)第2、3次申请可按其对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 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30%的,经核定, 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金融业机构新落户奖励
1、申报单位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落户或新迁入我区,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的金融业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已获得市级奖励补助资金。
(5)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报金融业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1、申报单位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的金融业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奖励原则,请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如同时申报,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企业,且属于以下任一分类:
(1)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已获得市级上市扶持资金。
(5)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报上市挂牌公司一次性贡献奖
申报单位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且属于以下任一分类:
(1)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报金融业机构办公用房补助
1、申报单位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登记的金融产业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已支付租金,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7)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