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1、外商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奖励扶持
2、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奖励扶持
3、风险投资机构投融合作奖励扶持
4、风险投资机构以资引资奖励扶持
申报期限
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6日
适用区域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扶持方式
外商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奖励扶持
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资本于《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奖励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风险投资机构投融合作奖励扶持
按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首次所获融资金额5%给予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风险投资机构以资引资奖励扶持
1、《办法》有效期内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对该家企业累计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办法》有效期内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每家风险投资企业可同时享受第(一)条、第(二)条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家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被投资企业迁入本区,完成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变更且符合条件后,风险投资企业可申请相应奖励事项。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奖励扶持
1、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风险投资机构;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奖励扶持
在《办法》有效期内依法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在本区实际办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营业务包括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风投机构进行自律、规范管理;或为风投机构提供各类财务、税收、征信、法律、管理、托管、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投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或专注于风险投资领域理论研究、数据分析等。
风险投资机构投融合作奖励扶持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在《办法》有效期内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后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且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2、金融机构应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且与风险投资企业、被服务企业均无关联关系;
3、风险投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且风险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行为在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之后;
4、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为首次,主要是债权融资,融资期限不少于12个月,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风险投资机构不得在该债权融资期间退出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以资引资奖励扶持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