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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项奖励明细,南沙区金融服务业扶持超长内容汇总整理
来源: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名称

2021南沙金融服务业扶持奖励兑现

法律援助

统一于7月16日截止

项目内容

重点发展金融企业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金融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落户奖、经营贡献;股权投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企业上市扶持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经营贡献奖


各奖项奖励详情

#01

重点发展金融企业落户奖

经认定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一)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三)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02

重点发展金融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第 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一)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二)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03

金融企业高管人才奖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04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


(三)金融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


#05

金融企业提升能级奖

对认定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 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06

金融企业要素平台业务奖

对于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从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 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07

商业保理企业落户奖

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08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贡献奖

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前3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 5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给予奖励;

4、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90%给予奖励。


(二)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 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 5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给予奖励。

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09

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 10亿元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1)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际管理资金规模 10亿元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亿元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际管理资金规模 5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 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奖励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兑现总额的 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 20%、20%、20%、30%。


#10

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 5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对新设立及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时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企业在申请(一)、(二)、(三)项奖励时算起两年内退出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此条奖励。


#11

股权投资企业创投人才奖

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12

辅导备案登记奖

对申请辅导备案登记的区内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奖励。


#13

完成辅导验收奖

对申请完成辅导验收的区内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奖励;


#14

股权激励奖

对申请股权激励奖的区内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二)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15

股转中心和新三板奖

对申请股转中心和新三板的区内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50万元补贴。

(三)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

(四)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16

境内上市奖

对申请境内上市的区内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区内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南沙区给予 400万元奖励;

(二)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在南沙区成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 800万元上市奖励;

(三)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8

境外上市奖

对申请境外上市的区内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其境内业务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19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0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