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一站式服务

咨询补贴热线

19830704689

新闻动态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作者:广州凯东知识产权官网 | 发布时间: 2021-04-01 | 1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高企认定、守合同重信用、贯标认证、双软认定等拨款、减税、等项目申报服务,以及注册商标、撰写申请专利、版权登记等服务。凯东由多个行业领域专家成核心团队,保障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汇聚全国资源,以专业性、权威性,获得众多知名企业的信任与合作。<<<欢迎咨询:18925013972>>>






 一、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加计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加计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专用于研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四大行业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转增个税递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利于吸引投资:投资方税收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高企认定、守合同重信用、贯标认证、双软认定等拨款、减税、等项目申报服务,以及注册商标、撰写申请专利、版权登记等服务。凯东由多个行业领域专家成核心团队,保障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汇聚全国资源,以专业性、权威性,获得众多知名企业的信任与合作。<<<欢迎咨询:18925013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