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申报2022年度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
申报期限
2023-08-25截止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范围
1、海珠区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
2、海珠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
申报基本条件及类别
基本条件:
企业商事登记、纳税地、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报类别:
(一)申报“企业发展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为: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 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为:在基准年度后,首次在我区规上制造业、供应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二)申报“产业用房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位于符合条件“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
2、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
(三)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或产品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被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四)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产业园”运营企业,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招商团队,有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2、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
3、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10家以上。
(五)申报“创新发展项目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2、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3、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