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金融10条”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项目内容
2022-06-07至2022-06-10
具体扶持方式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奖:
(一)对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3000万元。
(二)对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
(三)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500万元。
(四)对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五)对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800万元。
(六)对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市场评级机构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等,以及其他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范围的金融机构。
二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三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等。
四
金融控股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五
新兴金融机构,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六
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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