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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来源: | 作者:凯东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020-02-13 | 11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举国上下全力防控疫情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公益捐赠热点问答。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释放战“疫”战斗力。


据了解,截至2020年2月3日,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疫情防控涉及的税收支持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


1、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2、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


1.《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延期办理和便利申报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


1、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3、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4、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5、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6、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8、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对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自2018年12月14日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支持医疗救治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1、增值税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3、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税务小贴士】


在公益捐赠过程中请收集好相关票证单据,在申报缴税过程中注意填报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扣尽扣、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