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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再出新规,最高抵15%
来源: | 作者:凯东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019-11-15 | 10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日税务又公布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新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他们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本期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来了,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呢?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企业经营生产或者生活性质服务业公司进项税额可以多抵扣10%。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据原值的110%进行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什么意思?


一、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企业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大类服务。其中这四大类服务所取得收入需要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而且,此项政策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小规模企业由于不存在进项认证抵扣政策,所以是没有办法实现加计抵扣的。


二、收入额的计算区间


2019年3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那么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到2019年3月31号截止,这段期间的四项收入额(成立时间不到12个月的,正常按照经营时间算即可)符合50%规定的,那么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进项税额就可以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对于成立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公司,从成立日开始算,3个月内收入额满足50%规定,而且又申请成为一般人企业的,加计抵减开始适用时间是,正式成为一般人之日起。


三、加计抵减计算


当期应该计提加计抵减额等于当期已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


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数额等于上期末加计抵减额的剩余额+当期应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应该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专家提醒企业特别关注:有些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样转出的部分也是不能在适用加计抵减的,需要同步转出;另外,企业出口货物或者劳务,由于适用免税政策,他们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也不能进行加价抵减。


四、加计抵减方法


①抵减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当期可使用的加计抵减额就要全额累计到下个税款所属期进行抵减;


②抵减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并且缴纳增值税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全额使用,全额抵减增值税;


③抵减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缴纳增值税小于或等于当期可以使用的加计抵减额的,当期抵减额使用到使当期增值税纳税额为0,没有使用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需要结转至下个税款所属期继续抵减。


注意事项: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的期间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到2021年12月31日结束,这里的时间是税款所属期而非自然月。企业可以适用但未使用的加计抵减,可在已经确定有资格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2021年12月31号之后,企业不可以再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无法在继续抵减。


专家提醒: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可以根据当期认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所有企业。